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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人员可以炒股了?监管新文件道明真相:7类“红线”不得触碰,与考核、晋升相挂钩

21世纪经济报道 记者 崔文静 北京报道

日前,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中证协”)向券商下发《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从业人员投资行为管理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指引》)并征求意见。

由于《管理指引》涉及“从业人员确需开立股票账户”等相关表述,这引发包括券商从业者在内的市场人士猜测,证券从业人员是否可以进行炒股了?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综合采访与调研发现,事实并非如此。恰恰相反,文件实施以后,对于证券从业人员炒股等“投资”行为的监管将会变得更为系统和严格。

比如,对于证券从业人员“投资”行为的监管,不仅涉及证券,而且包括除货币市场基金以外的各类基金,以及未上市企业股权。

约束对象除了证券从业人员本人以外,还包括其父母、子女、配偶、其他承担抚养或赡养义务的亲属;以及从业人员可以实际控制其账户的运作,或向其提供具体“投资”建议(履行岗位职责除外),或可直接获取其账户利益,或作为其账户资金的实际持有人的人员或机构。

对于证券从业人员及其配偶等禁止性行为,《管理指引》更是明确列出13条。包括不得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不得以非公允价格或者不正当方式为本人或其配偶、利害关系人获取拟上市公司股权、拟并购重组上市公司股权或者标的资产股权等。

值得注意的是,《管理指引》的发布,在“管得更严”的同时,对证券从业人员的一类行为进行“松绑”——允许证券从业人员及其配偶等因股权激励计划或者员工持股计划而持有、卖出证券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这一规定给予了证券从业人员及其亲属一定的持股自由度,便于企业和机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但这一规定并不意味着证券从业人员及其配偶等亲属可以炒股。”某券商资深人士分析道。

可以且仅可以因股权激励或者员工持股计划而持股

证券从业人员违规炒股等行为屡禁不止。

为此,中证协制定专门针对证券从业人员投资行为管理的针对性文件——《管理指引》,目前正在面向证券公司征求意见。

记者梳理与采访发现,该文件的核心在于系统性严监管,同时又“宽严相济”,允许证券从业人员及其配偶等在一类特殊情况下持有、买卖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这一特殊情况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者员工持股计划。

《管理指引》共有两处提及于此。

一方面,在列举从业人员及其配偶、利害关系人不得从事的行为时明确,禁止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因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者员工持股计划而持有、卖出证券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情形除外。

另一方面,《管理指引》在要求证券公司对从事“投资”银行业务和另类“投资”业务相关人员,事前申报本人及其配偶、利害关系人的未上市企业股权“投资”信息时提到:从业人员“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的,应当在该未上市企业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或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公开挂牌转让之前及时清理,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者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除此以外,其他情形下证券从业人员及其配偶等不得持股。

如果证券从业人员及其配偶等因股权激励或者员工持股计划而持有股票,应当注意什么?《管理指引》同样进行了规范。

其要求,从业人员确需开立股票账户的,证券公司应当鼓励从业人员在本公司或本公司关联证券公司指定交易或托管,未在本公司或本公司关联证券公司指定交易或托管的,应当申报股票账户并每月提供交易记录,证券公司应当采取措施核查从业人员股票账户及交易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新入职人员,按照《管理指引》要求,入职前原则上需要转让已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因限售、退市等原因无法转让的,证券公司需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投资”行为管理,具备条件时依法转让。

7类行为明令禁止

允许证券从业人员及其配偶等因股权激励或者员工持股计划而持股,并不意味着对证券从业人员持股的“松绑”。恰恰相反,《管理指引》对禁止证券从业人员违规持股作出了更为系统的规范。

其中,证券公司被要求在其“投资”行为管理制度中明确从业人员及其配偶、利害关系人不得从事一系列行为,其中7类值得特别关注,具体包括:

① 违规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

② 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因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者员工持股计划而持有、卖出证券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情形除外;

③ 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④ 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

⑤ 以非公允价格或者不正当方式为本人或其配偶、利害关系人获取拟上市公司股权、拟并购重组上市公司股权或者标的资产股权;

⑥ 违规借用法人、合伙企业或其他组织等渠道,参与场外衍生品交易,变相持有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⑦ 通过“投资”行为变相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在证券公司同类或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

对于何为“投资”行为,《管理指引》也给出了明确规定,其定义颇为严格,包括证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除外)和未上市企业股权。其中,未上市企业股权包括持有或实际控制的未上市企业股权、合伙企业份额,以及直接或间接对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商事主体的“投资”。

基金指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其中私募基金包括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资产配置基金以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等。

证券则是指在境内上市或者挂牌公司的股票、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的债券,以及存托凭证等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至少每季度申报一次“投资”信息

为了更好防范证券从业人员出现违规炒股等行为,证券公司通常要求从业人员申报股票账号等信息。记者了解到,不同券商申报信息内容、申报频次等有所差异,有的券商普通员工申报频次为每年一次。

按照《管理指引》,券商从业者的申报频次需要增加了,申报内容也得以明确。

按照规定,证券从业人员最低申报频次为每季度一次;申报内容为本人及其配偶、利害关系人证券、私募基金、未上市企业股权的“投资”信息。

“投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时间、“投资”标的、交易方向等信息。同时需要提供姓名、身份证明文件的类型、号码、手机号码、股票账户等基本信息。

证券从业人员及其配偶、利害关系人通过“投资”私募基金、工商企业等持有挂钩个股的金融衍生品的,需要按照上述要求一并申报。

值得注意的是,证券从业人员“投资”行为还将与其考核、晋升等相挂钩。

按照《管理指引》要求,在人员考核等工作中,券商需要将从业人员是否因违法违规“投资”行为受到惩戒等情况,作为考核等工作的考量因素。

对于拟任各级负责人的,需要核查其“投资”行为,并将核查结果作为判断是否任职的考量因素。

与此同时,券商在招聘新人时,需要对其“投资”情况进行背景调查,并将调查结果作为判断是否入职的考量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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