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5-31 08:21:00
近日,通榆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被告人张三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3月11日晚,被告人张三(化名)驾驶小轿车载乘朋友李四(化名)沿通榆县某公路由东向西行驶时,与行人王五(化名)相撞,致使车辆损坏,王五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张三害怕留下案底对孩子日后升学、考公等产生影响,遂与有前科的李四商量,让李四为自己“顶包”。李四出于哥们儿义气答应了张三的请求,并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及120急救电话,以驾驶人身份配合公安机关处理现场。
张三在确认王五被送到医院后就回到了家中,经过一晚的思想斗争,3月12日,张三到通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自首。经交管部门认定,张三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刑法,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张三在事故发生后为逃避法律追究,指使同行人员冒名顶替,属肇事后逃逸。鉴于被告人张三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系自首,且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以及庭审过程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三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张三的犯罪事实、性质、量刑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目前,该案一审判决已生效。李四涉嫌包庇已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初审:周也
复审:付新宇
终审:谢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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