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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为抓野猪私设电网 引发山林大火

日前,内乡县一男子为了满足口腹之欲,在山林中私设电网捕猎野猪,不慎引发山火,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当天清晨,内乡县公安局赤眉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有人在杨店村柳树沟组的山坡上私设电网捕猎野猪,引发山火。民警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发现山坡上火势凶猛、浓烟滚滚,立即会同消防部门灭火。在灭火过程中,民警发现一辆面包车停放在现场,车后有一个用电瓶、逆变器、电容器等工具组装成的电网,铺设在山坡上,一名中年男子晕倒在地。民警拨打120,将该男子送往医院救治,所幸该男子身体并无大碍。该男子病情稳定后,向民警说出了实情。

该男子姓王,为了满足口腹之欲,使用电瓶、逆变器、电容器等工具,私自在山坡上搭设电网,捕猎野猪。不料,野猪没有捕猎到,电网却突然短路,瞬间引发山林大火。王某惊慌失措,急火攻心之下,竟然晕倒在火灾现场。经林业部门勘验实测,现场过火面积达11亩。捡回一条命的王某,对其造成的严重后果后悔不已。

目前,王某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赔偿火灾损失1.5万元。

民警介绍,高压电网是一种危害社会、危害野生动物的非法捕猎工具,在捕猎过程中,极易引发山林火灾、误伤人畜,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消防法》规定,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全媒体记者 王朝荣)

编辑:王冕 初审:赵林蔚 终审:黄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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