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7-05 10:33:00
酷暑已至,高温来袭!7月3日,湖北省总工会发布《关于做好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的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以下简称《提示函》),以切实维护广大职工健康权益,降低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对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影响,切实保障安全生产。
《提示函》要求落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执行高温作业时间规定,足额发放高温津贴,完善防暑降温措施。
用人单位应根据气象台当日发布的预报气温,按照《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安监总安健〔2012〕89号)执行高温天气作业的相关规定,日最高气温达40℃以上时,应当停止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按国家相关规定招用的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严格落实《关于调整高温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人社发〔2013〕39号)要求,在6至9月,按照12元/天的标准向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不得因高温天气停工、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待遇,高温津贴不能以发放清凉饮料、防暑降温用品等实物或各类有价证券代替。(通讯员梁爽)
2025-07-05 10: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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