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6-20 16: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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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0日上午,市政府新闻办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济宁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备案工作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陈 笋
市公安局信通处处长
王邹平
市公安局信通处副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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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前观看宣传片)
2025年4月1日,国务院《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正式施行。根据《条例》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全面启动全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备案工作,进一步保障好公民隐私和信息安全。
一、加强监督管理,筑牢公共安全防线
公共安全视频系统是指通过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区域进行视频图像信息收集、传输、显示、存储的系统。
近年来,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服务民生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规范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条例》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建设使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对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建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同时建立了备案和举报制度。
二、明确备案范围,严格落实管理要求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备案,旨在加强相关部门事中事后监管,仅要求报备基本信息,不收取任何费用,不属于行政审批范畴。
依据《条例》第七条规定,备案对象方面,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备案范围包括五类:一是城乡主要路段、行政区域道路边界、桥梁、隧道、地下通道、广场、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周边区域等公共场所;二是商贸中心、会展中心、旅游景区、文化体育娱乐场所、教育机构、医疗机构、政务服务大厅、公园、公共停车场等人员聚集场所;三是出境入境口岸、机场、港口客运站、通航建筑物、铁路客运站、汽车客运站、城市轨道交通站等交通枢纽;四是客运列车、营运载客汽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客运船舶等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五是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干线的服务区。
备案时间方面,即日起,新建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单位应当在系统投入使用30日内,将单位基本情况、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建设位置、图像采集设备数量及类型、视频图像信息存储期限等基本信息,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条例》施行前已经启用的系统,应当在2025年7月1日前完成备案。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需及时办理备案变更,以保证信息准确性和时效性。
备案方式上,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单位可自主选择线上或线下两种途径。线上备案,可通过公安公告中的互联网网址,登录“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备案平台”进行注册,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办理备案授权书。线下备案需从备案平台下载《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备案基本信息表》,按要求填写并加盖公章后,由经办人携带单位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件前往所在辖区政务服务大厅公安窗口或公安机关服务窗口办理。
三、优化服务举措,全力推动备案工作
为加快备案登记工作,济宁市公安局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专题培训和问题答疑,制作宣传片并通过公安服务窗口、政务新媒体滚动播放。公安机关发布《关于开展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备案工作的公告》,设立咨询与备案窗口194个,对重点单位视频监控设备的安装位置、覆盖区域、清晰度及数据存储等情况开展实地检查,督促相关单位健全视频调阅管理制度,进一步提高安全防范意识,确保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安全可靠运行。市民朋友可通过所在区县公安机关发布的公告,进行备案咨询或到辖区派出所开展备案工作。
规范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关乎公民权益,是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公安机关将切实履行好指导和监督职责,依法严厉打击私搭乱建、乱采滥用等行为,督促管理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在此,也呼吁全市各有关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配合备案工作,与公安机关携手共筑公共安全防线,为“平安济宁”建设创造更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幸福感!
权威发布|共建平安济宁!济宁市规范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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